喜傑獅提告300多位買筆電的買家
https://i.imgur.com/RwJVWAF.png
錢繳了
準備收貨
只是是收傳票
補繳裁判費的原由:
用猴子都聽得懂的話來解釋:
法官:「你知道你聲請的(1)訂單編號買賣契約無效,以及(2)若法院不認為無效,則訴請撤銷契約,不管你怎麼告,訴訟標的的金額是我法院算的,ok?
你湊的328位被告的總訂單價金為12,084,164元,已經超過1000萬元了,
所以你要告,那你要繳118,392元裁判費,阿你只給1000元是三小?
如果你7天內沒把欠款117,392補繳完,那麼依照民訴249條第一項規定,
本院會駁回你喜傑獅的上訴。」
於是喜傑獅補繳了。
至於他提的備位之訴,也就是先主張契約無效、若法院不認為契約無效也應撤銷契約。首先回歸民法153的契約規定,對於已經下訂購買訂單的買家,那就是和賣家訂定:「我承諾出錢,你會出貨給我。」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要約。
那麼針對賣家把訂單取消,然後反告買家聲請契約無效。
就邏輯上來說不太可能成功,因為在下訂時要約就已經成立;
故他才會搞如果契約有效則聲請撤銷契約。
我想之後大概會變成這樣:
1. 喜傑獅主張買家都是在停止下定後去host訂單,我沒有要賣了他們還進來下訂單。2. 法官釐清那些是關閉前正常下單和關閉後還下單的買家。
3. 針對正常下單與關閉後不正常下單的契約是否有效進行裁定。
4. 出現可能原告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的狀況
雖然原則上民訴是敗訴負擔裁判費,但針對第四點狀況,法官依照民訴79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以及同法81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故最後說穿就是法官說的算。法官它可以依照比例分配,然後這個比例可以是0到100。但作為被告還是會噴錢,因為就民事勝訴之所在,還是會回歸到舉證;
而你舉證要告贏,多半還是要找個律師;然而律師費在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376號、1 00年台抗字第382號、100年台抗字988號..等判決皆認定事實審的一二審律師費不會列為裁判費之內,所以這些被告還是要花一筆錢去找律師,然後去跑法院。
只能說幸好當初想買筆電的時候最後沒選這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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