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墜樓疑涉百億商辦航高爭議
: 「置地廣場桃園B區」完工示意圖。(桃園市建管處提供)
: 台中市知名吳姓建築師2日凌晨墜樓身亡,外傳其設計的「置地廣場桃園B區」,疑因航高: 管制爭議導致吳面臨上億索賠,不堪龐大壓力走上絕路,雖未獲證實,但事件已在建築圈: 掀起巨大震盪,超過600名建築師連署,直指這起憾事凸顯長年存在制度缺陷,更有不少: 同業網路留言感嘆:「建築師真的是有限報酬、無限責任。」
相對建築師事務所來說 很多科別的工程類技師可以在達到條件後開設工程顧問公司事務所和工程顧問公司的差異之一就在於責任上限
事務所不是有限公司 其承擔責任會完全落在負責人身上
其實這是誤解
公司法所謂有限責任, 是指正常商業行為仍造成虧損, 出資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
並不包括執行業務者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公司法23-2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
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工程顧問公司的負責人, 若因違反法令造成他人損害
不論違反法令的原因是故意還是過失還是誤解, 都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會只到出資上限
也不只負責人, 公司員工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
法院判決員工常常也是跟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不夠賠, 還是會追到員工身上
有限公司並不是賠償責任止血的萬靈丹
工程顧問公司最多就是倒閉賠掉資本額 負責人能被追討的責任有限
工程顧問公司能投保的範圍和金額在業界往往也遠大於事務所
(一般事務所最多就是制式的專業責任險 保障範圍最多也就千萬)
另外一個台灣建築法很特別的規定是
建築的任何設計疏失 即便是當初委託給其他技師
最後建築師還是要負連帶責任.....
例如結構技師建築結構算錯 造成安全問題要重新設計(甚至重蓋)
結構技師依照委託合約要負一定責任 但建築師也逃不過究責 只是比例問題
但很多國家 專業委託出去的技術服務 出了問題責任會是在技術服務端
而非建築師要一起承擔
這也造成建築師承擔的風險隨著建築法規及相關法規日漸複雜後 指數型增加
這是建築法制定時, 建築師公會去跟內政部爭取的
目前的建築法, 能對整個建案簽證的只有建築師
其他各專業項目, 依建築法第13-1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
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
,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
帶責任。
就政府的角度來看, 他認的建案總負責人就是承辦建築師
所有其他專業項目, 都是由承辦建築師委託給專技工程師辦理
而是凹建築師去調查
建築師就是拿錢辦事, 能說是凹他嗎?
業主委託建築師調查, 建築師又不是沒收費
依照建築師收費標準
若工程分割委託, 調查勘測收費為工程標準酬金總額的25%
至於本案情況, 今天已經有比較詳細的內部消息, 晚點有空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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