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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護台糖「沒義務通報毒油」 高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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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批原料 有問題 不能做成食用油品被退回去
但可以做成其他非食用油所需的原料阿...
南僑是用食品油脂項目進的 才被機關以食安法開罰
苯駢芘過高的油 只有食用上會有問題
做成其他非食用用途沒問題啊
假若當初該抽驗的機關 有如實抽驗苯駢芘該品項
製油的油廠敢這樣用以食用油品項賣給下游的食用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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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上的問題
1. 如果不是食用 那幹嘛驗 BaP??
2. "台糖"不是南僑 還有做肥皂 台糖所有生產線 都是食品
台糖生技(但是生產大多也是保健"食品") 廠在嘉義 另算~~
>>> 得結論 這批大豆油 就是食品
照法規 無論是原料 或是成品 你驗到了就有義務要通報
通知地方再去抽查
※ 引述《ladioshuang (達哥)》之銘言:
: 看到有鳥的辯護是說
: 法律規定的產品
: 而台糖買的是原料,不是產品
: 所以沒有通報義務
: 我認為這邊就有個定義上的問題
: 什麼是原料,什麼是產品?
: 對台糖的最終的產品而言,這的確是原料
: 但對中聯來說,這是他要買給台糖的產品
: 同樣東西對上下游的定義是不同的
: 台糖購買中聯的產品用作自己產品的原料
: 台糖發現問題是該通報
: 不然前面罰南橋是罰好玩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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