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公投」提案通過! 廢死聯盟反對:無法嚇阻犯罪
這整件事的邏輯有夠荒謬:
1. 選舉快到,某立委抓到議題,針對網上聲浪,人民痛恨已久的「酒駕」、「毒駕」、「隨機傷人」、「性犯罪」等,為了「讓人民有感」,開始鼓吹鞭刑。
2. 話題被帶起,完全不考慮鞭刑入法的可行性,一群官員自顧自發起「讓人民自爽」的公投之提案。
3. 另一黨也被迫表態,只能配合玩這愚蠢遊戲,參加表決。
4. 第三黨也必須順應輿論民情,開啟自家辯論賽,好讓人看起來有在關切民間。
5. 廢死團體也被迫表態(基於核心理念和議題延燒,不可能不發聲)。
6. 網友鄉民開始認真,又是嘲諷敵營政客與廢死團體,又是探究與滿懷期待或滿腹質疑能否降低犯罪率,討論之熱烈,好像公投過了就能變成法條、近年就要開始施行似的。
7. 回過頭再看看第一點和想想現狀,超可悲!完全是死路一條的東西,就是選舉前小兵向總帥刷個存在的獻計罷了,百姓在瞎忙、對立什麼?
大家到底在認真什麼?
「鞭刑公投」提案通過! 廢死聯盟反對:無法嚇阻犯罪
ETtoday 記者陳香菱/綜合報導
立法院於14日通過性侵害、虐童及高額詐欺等罪增設「鞭刑」的公投案。對此,廢死聯盟民間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強調司法鞭刑違憲且違反禁止酷刑的國際人權義務,同時欠缺犯嚇阻的可靠實證。
廢死聯盟聲明指出,國家以公權力故意施加肉體痛苦與羞辱,已跨越國際人權法禁止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界線。台灣自2009年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具國內法律效力,引進鞭刑將與台灣承擔的國際義務正面衝突民間團體於聲明中提出五大理由:
一、侵犯身體權與人性尊嚴,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已認定「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鞭刑直接?入身體完整性與人性尊嚴,難以通過違憲審查。此外,《公政公約》第7條明定禁止酷刑?體罰,即使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亦不得減免,2026年台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101點亦再次確認體罰違反該條保障。
二、公民投票不能授權國家實施公約禁止的刑罰
多數決不能使國際人權法禁止的刑罰取得正當性。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指出,政府不能以約義務不受部分人民歡迎為由拒絕履行核心人權義務,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政策不應恢復家鞭打人民身體的權力。
三、缺乏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
現有研究未證明鞭刑具有特殊嚇阻效果。犯罪學研究持續指出,與犯罪嚇阻有穩定關聯的被查獲及受到制裁的確定性,而非刑罰的嚴酷程度。
四、增加引渡與跨境司法合作障礙
國際人權法禁止將人移交至可能遭受酷刑或體罰之地,若台灣設有鞭刑,外國法院在處理渡案件時,可能要求台灣提出不執行鞭刑的保證,甚至拒絕移交,進而增加追訴跨境犯罪司法成本。
五、違背醫療倫理,無法使鞭刑人道化
要求醫師判斷受刑人是否「適於受刑」或在執行時監看,係利用醫療專業協助完成以製造苦為目的的刑罰。世界醫學會《東京宣言》及2024年的表態均禁止且譴責醫師參與體罰前評估與執行。
民間團體呼籲,政府應重申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禁止酷刑等承諾,?對任何將司法鞭刑引入台灣法制的提案。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816/3219908.…
判決死刑和執行死刑相信更能嚇阻犯罪
台灣又沒有加入聯合國,有必要遵守《公政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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