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1.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2.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 團體檢驗。
3.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 自主檢驗。
3.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 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4.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PS:注意上面產品,就供應商來說,出貨的原料就是供應商的產品,今天上
下游都是食品加工廠,食安法規定中的產品,難道只限制原材供應商嗎?
如果只規定給原料供應商,那台糖送什麼檢?因為對台糖來說,他的產品應該是指末 端供應給消費者的食用油、肥皂、動物飼料才對,那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
拿食安法來解釋真的說不通,你這法律解釋法會天下大亂
目前檢方確實有擴張食安法的解釋範圍在進行調查,
但台糖比較有可能的是違反台南市的自治條例不應該是食安法,
而且台南市政府超級白痴還想鬼轉…下面詳細說明
1.你的PS看一下自己的法條不就知道了= =,為什麼台糖要送原料去驗
因為第7條II項明確的說了「要把產品『原材料』」送驗啊…
貼了法條然後自己加句PS,問說台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啊法條就叫他把原料送驗啊。怎麼會因為他把原料送驗就得出原料=產品的結論,自己不覺得怪怪的嗎?
2.然後你對第IV項的解釋超級奇怪,不知道是哪家學派的法條解釋法。
法律上如果我們列成 A、B、C 應該要OOXX…
並列的情況,就代表我們認為 A、B、C「不是相同的東西」但「有相似處」
才有必要把ABC分列,否則直接寫A+概括條款「常見的用法叫『以他法』OOXX」
用大家比較常看到的刑法來舉例
第 221 條I項的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者把 強暴、脅迫,並列在同一段文字裡面,就代表在行為模式上,
強暴和脅迫是不同的行為,但有相似處(是強迫他人的方法)才會把它都列出來。否則法條會訂成「以強暴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式。
PS:下面我會再用食安法第41條說明你的解釋方法明顯有誤
3.回到你舉的食安法第7條
II.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團體檢驗。
有沒有注意到他把產品原材料、成品分列。
這就代表立法上這二個是不同的東西(我想應該不會有人覺得原材料=成品吧?)
接下來才是通報義務
IV.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如果真的照你說的,產品是:原料、半成品、成品(這你下面的列法)
那法條會一律寫成「產品」,頂多加一句「或其他相類之物」
我不排除這可能是立法疏失,畢竟台灣法律立出來有漏洞已經不是第一天了
但就立法例、文義解釋來看,怎樣都不可能得出產品=原料的結論。
另一個明證在同法第41條第II項第2款
「…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
明顯將產品和原料區隔為二種不同的樣態,這部份真的沒什麼好爭的。
4.台糖違反的應該是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法條規定如下:
7-2本市流通之所有日本進口食品,除需標示產地國外,且應同時標示生
產地縣市,才可於本市合法販售。
這條本身並非重點,我要的是透過這條搞清楚到底自治條例怎麼定義食品
8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
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我去查了台南市政府自己的函釋,由7-2的相關行政函釋來看,
進口進來不管當原料、直接賣的,都是台南市自治條例所稱的「食品」
可見台南市自己的玩法是只要是吃的都當成食品來列管,
台糖比較有可能因此違反第8條的主動通報義務。
不過好笑的是,台南市為了甩鍋出來洗地
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
到這邊又一個鬼轉自稱食品未流入市面所以不用通報
按照市政府的玩法,沒流入市面前根本不叫食品的話,業者發現「上游供應的『食品』」到底要通報啥?又還沒流入市面不是嗎?
===============================================================================食安法沒有規定你有沒有買賣行為,你只要加工的過程中,發生問題也要停工通報。法規就是告訴你,你只要檢驗到,你就是通報。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產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這就不多敘述了
^^^^^^^^^^^^^^^^^^^^^^^^^^^^^^^^^^^^^^^^^^
到底哪國的文義解釋會把原料、半成品、成品都當成產品的?
我買了一箱毛線回來做圍巾,這箱毛線就是我的產品?
不提食安法本身在條文規定上就是分開用字,如果按照你的解釋方法
消保法、商品標示法裡面不管原料、半成品、成品,都可以當成「產品」耶
這解釋法一開下去人人都變企業經營者要負消保法責任好嗎= =
(不過這倒是呼應了你一開始以為買賣就是歸消保法管的想法)
2.依然沒有寫交貨與否的差別規定,法規要看文字有寫就有差別規範,當「要購買且點交查驗發現有問題」就要通報,這裡寫的是「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
3.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a.台糖在樣品送檢時就發現問題,所以沒有後面加工的動作,所以就沒有後產品送檢 或是通報的問題,這裡的產品指台糖完成加工的產品。
b.並通報主管機關,這裡不會因為沒入庫,就不做前面的「應」,因為這裡法律 文字是「並」,意思是前面應沒必要做時,不會影響這裡的「並」要做,所以 需通報,沒通報是違反第5項,開罰條文是用第47條。
就這個議題來看,不要說原料不是食安法規範的項目!
沒人說原料不受規範,但你把原料當成產品來規範就有問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