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PS:注意上面產品,就供應商來說,出貨的原料就是供應商的產品,今天上
: 下游都是食品加工廠,食安法規定中的產品,難道只限制原材供應商嗎?
: 如果只規定給原料供應商,那台糖送什麼檢?因為對台糖來說,他的產品應該是指末: 端供應給消費者的食用油、肥皂、動物飼料才對,那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拿食安法來解釋真的說不通,你這法律解釋法會天下大亂
目前檢方確實有擴張食安法的解釋範圍在進行調查,
但台糖比較有可能的是違反台南市的自治條例不應該是食安法,
而且台南市政府超級白痴還想鬼轉…下面詳細說明
1.你的PS看一下自己的法條不就知道了= =,為什麼台糖要送原料去驗
因為第7條II項明確的說了「要把產品『原材料』」送驗啊…
貼了法條然後自己加句PS,問說台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啊法條就叫他把原料送驗啊。怎麼會因為他把原料送驗就得出原料=產品的結論,自己不覺得怪怪的嗎?
不是很理解你的論述!
今天這批粗油是福懋利用大豆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
請問對福懋來說,他是出貨他加工完成的產品,這有沒有問題?
就食安法第七條來講,對於產品有問題的通報,是只限制於台糖自己生成的產品嗎?
我們來看另一份指引!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這裡明確指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對於自己使用的原料,受食安法規範喔!
2.然後你對第IV項的解釋超級奇怪,不知道是哪家學派的法條解釋法。
法律上如果我們列成 A、B、C 應該要OOXX…
並列的情況,就代表我們認為 A、B、C「不是相同的東西」但「有相似處」
才有必要把ABC分列,否則直接寫A+概括條款「常見的用法叫『以他法』OOXX」
一樣不理解!
就我的理解是,並不是並列,而是你接下來,或是同步要處理的事!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整段的講法是,發現在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該要主即停止製造...
並(同時,同步)通報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
這是我對這個法條的理解!
就相關指引內容!
所有食用油加工業者對於自己在處理原料或是加工過程的製程,產後的產品都要遵守食
安法,那即然如此,這裡發現的產品不能只局限於加工完的產品!
因為在蘇丹紅事件後,衛服部的公告就明確指出原料有異,也要一併通報了。
PS:下面我會再用食安法第41條說明你的解釋方法明顯有誤
3.回到你舉的食安法第7條
II.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團體檢驗。
有沒有注意到他把產品原材料、成品分列。
這就代表立法上這二個是不同的東西(我想應該不會有人覺得原材料=成品吧?)
這個可以理解
接下來才是通報義務
IV.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如果真的照你說的,產品是:原料、半成品、成品(這你下面的列法)
那法條會一律寫成「產品」,頂多加一句「或其他相類之物」
我不排除這可能是立法疏失,畢竟台灣法律立出來有漏洞已經不是第一天了
但就立法例、文義解釋來看,怎樣都不可能得出產品=原料的結論。
我不認為!
基本上,如果就現有的資料本身,只有食安法本身的條文,而沒有其它的注釋或是行
政命令補正,那我可以認同你說的立法疏失。
但是在2024年時,衛服部自己的公告中就有明確指示!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
難道食藥署自己的公告衛服部不認?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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