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us車主付錢買了個空虛
來自Claude的原汁原味,我的文筆應該沒它好XDD
代稱對照(避免真名):
甲=買車人(原告)
乙=業務員
丙公司=國都汽車(被告車商)
丁=另一名不相干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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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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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甲向乙訂購LEXUS-RX350(F-SPORT),
成交總價 290萬元。
甲陸續付款,累計 203萬元:
訂金10萬(現金)
匯乙個人帳戶30萬
匯「虛擬帳號」120萬 ←這筆有問題,下面細講
現金43萬
另付3.7萬規費、託乙報廢舊車。
乙一直拖延不交車。112年8月,乙因「挪用客戶車款」
遭丙公司解僱,甲追問才知道:
系統訂單已被作廢,丙公司否認交易存在。
甲付出去的203萬,就這樣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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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插曲:代步車與那筆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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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舊車已報廢沒車開,乙另外租了一台UX250h代步車
給甲用(這是乙自己跟和運租車租的,不是丙公司的車)。
甲在偵訊時說,他本來想用95萬(10萬訂金+85萬匯款)
直接買下這台UX,但車子一直沒過戶。
法院去函和運查證 → 查無購車紀錄
(這裡要注意,法院只查了「有沒有過戶成交」,
沒有查95萬有沒有真的匯出去,金流本身沒被查證)
同一段時間,乙有給甲現金100萬。
丙公司想主張:這100萬其實是乙就RX車款的還款,
應該併入還款金額扣抵。
法院不採信,認定100萬跟RX購車款無關
(判斷屬於UX代步車那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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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那筆虛擬帳號的120萬到底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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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辯稱:匯款帳號名義上是登記給客戶丁的,
不算收到甲的錢。
法院打臉:
虛擬帳號只是銀行給公司的收款服務,
每筆交易配一組號碼方便對帳,
錢實際上「全部」進了丙公司自己的銀行帳戶,
丁本人一毛都沒摸到。
→ 乙後來把這筆入帳的錢挪去補丁那筆交易的
業績缺口,那是乙侵占丙公司財產的問題,
不影響「甲已經付清203萬」這個事實。
(合理推測:丁當初可能拿到超額折扣,乙自己要
吸收的差額缺口,就是拿甲的錢去填的——
但這只是推測,判決完全沒去查丁那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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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場官司 113訴1958(114.8.27)甲全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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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同時告乙+丙公司,主張:
①侵權行為賠償208.7萬 → 駁回
(被侵占的是丙公司的錢,受害人是丙公司不是甲)
②解約返還價金208.7萬 → 駁回
(契約仍有效存在,甲也沒依法定程序催告解除)
但判決理由「意外」認定了兩件事實:
★契約成立
★甲已付203萬(含那筆120萬)
甲沒上訴,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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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場官司 115訴282(115.6.30)甲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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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甲改變策略:
發存證信函 → 要求丙公司提供帳號讓他補尾款、交車
丙公司回函 → 仍拒絕、否認契約
甲再發函 → 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169.5萬
法院這次全部支持甲:
✓ 丙公司拒絕交車是判決後的新事實,不算一事不再理
✓ 「爭點效」鎖死前案認定,丙公司不能再翻案
契約成立與否、甲有沒有付203萬
✓ 丙公司想扣抵的100萬(與RX無關)、
代步車使用利益51.6萬(與丙公司無關)→ 全駁回
【判決結果】
丙公司應返還甲 169萬5千元
(203萬 乙已還33.5萬)
自112.5.9起加計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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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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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就我自己是寫的
覺得台灣買車真的很累,先不論交車後的品質怎樣,買車前可能就會遇到不交車或是偷換車門,不知道以後還會出現甚麼奇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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