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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橋頭設廠利多 知名建設公司毀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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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頂多賠兩倍訂金,或是回文提到的10%。但房市上漲金額之大,賣方若見到行情暴漲,尤其近幾年這類現象應該很多,只要賠少少的錢,就能直接違約通吃,受氣買方也只能吞。想想都覺得不合理。這賠價差的判例,是有什麼特殊原因嗎?希望以後都能比照賠償。
這案子,就是建商行為太離譜啦
民事上面損害賠償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損失金額
那種連帶/間接損害都超難談的,要能談下來,都是經過很完整的論述才有辦法
而且通常都無法賠到預期
台灣連人命都有公定價格了XDDDDDD
建商就是平常過太爽,直接賣給第三方錨定了獲利空間
直接給原告一個基礎去求償
沒看過邱成這樣的好像沒在怕,當然這個案子一定會再上訴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約才算真正完成買賣
但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成立其實很寬鬆,只要雙方有"合意"行為就成立了
舉例來說,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跟大公司如TSMC或Formosa做生意過
你報價單過去,他議完價就丟一張PO過來,上面也沒提到你的報價單
基本上你執行了,就代表買賣合約成立
所以這個原告就是有提出證據表示當初銷售也合意出售了
同時也收了訂金
自然在民法買賣成立上就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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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第三人無關,第三人照買,但建商多賺的要吐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