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台灣不是「被退出」聯合國 而
※ 引述《krousxchen (KXC)》之銘言:
: 總是有人在那邊扯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的效力
: https://zh.wikipedia.org/zh-tw/开罗宣言
期
: 開羅宣言由美英中三國一起發表的,連美國英國兩國都知道開羅宣言只是共同聲明。
: 上面證明舊金山和約才是有效的,因為它是各國的對日和約
: 美國在1948年就認為台灣主權未定,於是決定只把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報的部分內容: 放進舊金山和約
: 硬凹仔一直強調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報就把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
: 現實是,並沒有
本魯認為中日和約簽訂後,
臺灣島正式成為無主地,
中華民國武力佔領,有效治理,
超過70年,
依無主地佔領原則成為實質領土。
期間真正動手反抗中華民國,
只有共產黨二七部隊,但已經被殲滅,
剩下的不是被中華民國招降、就是逃亡海外,
成天在那邊扮家家酒,連臺灣民政府都不如。
大概4這樣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衆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這一條就是說《中日和約》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簽訂的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這條廢除了清朝把臺灣割讓給日本的《馬關條約》
臺灣自動回歸中華民國
所以不是無主地
而是回到應有的主權國家手中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臺灣人=中華民國國民
在臺灣登記的法人=中華民國法人
第十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某位沒啥知識量的人最喜歡的《舊金山和約》喔
順便附帶當時的議定書
(一)本約第十一條之實施,應以下列各項了解爲準:
(甲)凡在金山和約內有對日本國所負義務或承擔而規定時期者,該項時期,對於中華民國領土之任一地區而言,應於本條約一經適用於該領土之該地區之時,開始計算。
當時中華民國實質掌控的領土就只剩臺澎金馬
《中日和約》在臺灣生效=臺灣是中華民國領土
再附帶當時日本代表河田烈來照會時的譯文
(一)日本國全權代表致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照會譯文
照 會 第 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上述了解,如荷
貴代表惠予證實,本代表當深感紉。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閣下
(河田烈簽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當時日本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臺灣是中華民國之一方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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