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台灣不是「被退出」聯合國 而
總是有人在那邊扯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的效力
https://zh.wikipedia.org/zh-tw/开罗宣言
AIT、美國國務院意見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舊金山和約》等二戰時期文件均未決定台灣最終的政治地位
紐約時報於1955年2月2日報導:「邱吉爾說開羅福爾摩沙宣言已經過時
前一日,邱吉爾在英國下議院答覆議員質詢時,表示《開羅宣言》僅是一份共同聲明
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於1955年5月4日在英國國會下議院答覆質詢時說:
開羅宣言是以「意向聲明」的形式表達的,因為僅僅是意向聲明,
所以它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臺灣主權直到1952年都屬於日本,
當時的臺灣在1945年時被委託給中華民國做為軍事佔領行使治理。
開羅宣言由美英中三國一起發表的,美國英國兩國都知道開羅宣言只是共同聲明
就國共一直在那邊跳針說有效
開羅宣言並非國際條約,因為其「格式」與正式的國際條約明顯不符。
開羅宣言通篇文字非以法律模式,用語像戰時宣傳文件,而非法律文件,
如此一個精神喊話式的聲明,若要被拿來當成正式的外交文件勢必會衍生出許多問題。《開羅宣言》只是同盟國基於戰爭勝利與軍事需要,片面發表的政策性聲明,
不具國際法效力;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
而且戰敗國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在國際法上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其法律位階遠高於其他國際文件
上面證明舊金山和約才是有效的,因為它是各國的對日和約
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的意向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美國在1948年就認為台灣主權未定,1971年國務院講過一次,2026年又講一次
依照國際法原則,因為戰爭結果所造成的領土轉移必須以和平條約進行確定,
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硬凹仔一直強調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報就把台灣主權給中華民國
現實是,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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