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要原告找「活生生」律師
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要原告找「活生生」律師
聯合報/陳恩惠
桃園地院近日審理一起祖厝土地買賣糾紛,法官孫健智認定契約有效駁回原告訴求,卻在判決開頭罕見地寫下「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來」,要原告拿到判決「請找個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意外成為焦點。
黎姓地主不滿位於觀音區祖厝的共有土地遭其他共有人變賣,向法院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告訴,主張買賣契約涉及通謀虛偽、違反土地法優先承買權規定、提存程序有瑕疵,甚至指控賣方為履行契約,涉嫌以毀損、侵入住居等方式拆除祖厝,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並禁止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要求撤回提存。
被告律師抗辯說,雙方買賣交易完全出於真意,價金已依約匯入履約保證專戶,並於2025年7月依法發函通知黎姓地主行使優先承買權,因黎氏未於期限內表示承購,才依法將黎某原有十四分之四所應得的208萬餘元對價辦理提存。至於土地上的老舊磚造建物早已坍塌荒廢,曾發函催告黎氏清理未果,才僱工代為騰空,並無任何非法強拆或通謀虛偽情事,所有處分流程均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書最受矚目的內容,不是原被告雙方土地買賣爭議,而是法官孫健智的「寫在最前面」直接給當事人建議;內容指出,原告始終認為,被告訂立買賣契約、變更交易條件及辦理提存,都是為了讓自己領不到祖厝補償,但法院認為,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的是土地持分,而非祖厝建物,因此原告依法可受領的是土地持分對價,而非祖厝補償。判決直指,原告為此繳納9萬餘元裁判費,提出數百頁書狀及證據,令人感嘆。判決罕見地提醒當事人並指點迷津,提及原告兒子出庭作證時曾說,被告的書面說明沒辦法回答問題,法院也不指望它能解答。因此建議收到判決後,應找「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
詢問,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別人看不出來是AI寫的
;既然原告重視祖厝,就更應該用正規方式處理。
原告則主張,27歲買家以769萬5000元購買涉有糾紛土地,交易條件違反常理,契約內容還出現塗改、買方資料記載不完整等情形,加上拆屋過程衍生刑事案件,因此認為雙方只是藉由買賣掩飾真實法律關係,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買家年齡、是否願意承擔交易風險、契約文字塗改或簽章位置等情節,都不足以證明雙方沒有真實買賣意思;即使買方為代持人頭,也不能反證契約屬通謀虛偽,原告對於「通謀虛偽」法律概念已有誤解。
至於原告主張,拆除祖厝涉及毀損、侵入住居等刑事犯罪,買賣契約因此違反公序良俗;法院指出,即使履約過程涉及刑事責任,也屬履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與買賣契約本身效力無關,不足以認定契約無效。
法院認定,觀音區這筆土地買賣契約有效,原告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禁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撤回提存等主張均無理由,判決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法官不夠酸
以下示範酸言酸語
在法律面前,你選擇了AI;
但在Al之後,你還是得面對法律。
這一場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不必要訴訟,
9萬多元省下來,可以去買一套很好的
司律全修班函授教材。
雖然沒有看過卷證
但從判決略知本案情節
如下
A2:原告兒子
A3:被告共有人
系爭土地
原告與A3共有
原告持分4/14, 被告A3持分10/14
A3依土地法34-1的1項將土地賣於A4
並有先依同條的2項通知他共有人即原告
原告未於期限內表示優先承買
A3遂依同條的3項將原告持分應得之價金
為其提存至法院
另共有土地上
有一坍塌荒廢之未辦保存登記之磚造建物
即本案之祖厝
就先表過不提
畢竟本案原告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是確認A3和A4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不存在
答案是
人家於法有據
也不像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
未通知他共有人有關優先承買權
以及未給付他共有人應得之價金
結論
相信有問過律師
就没什麼好告的
硬要告
上訴狀估計也找不到
「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
願意寫
所以法官也是用「詢問」
收到判決後,請找律師普普法。
民法330及提存法11條
要注意一下。
以上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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