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副署權只能制衡總統?東吳教授
※ 引述《arrenwu (最是清楚哇她咩)》之銘言: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裡面的覆議權就是你講的那個總統否決權的功能對應物。
: 這條就是當時候把行政院長改總統任命時同一條法條中的內容。
: 憲37的副署權如果真的像卓榮泰這樣解釋,
: 第三條裡面除了根本不需要提 覆議權 ,
: 授權總統行政院長、不需立法院同意就完全讓權利制衡一面倒地倒向行政方。
: 怎麼想都不可能這樣去修改
: 要不然就是我國公民教育有極度嚴重的重大缺失,
: 導致全國人民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好好地在義務教育中了解我國行政力量有多強,: 那些遇到「朝小野大」問題的政府,
: 都是因為「總統和行政院長都沒好好讀懂憲法賦予的力量」
: 用你的膝蓋想一想,這會是我國憲政體制的運性理念嗎?
我只能說外行人看憲政理論最後只能像半桶水一樣
以臺灣的憲法原形德國基本法來講
德國總統是可以因為認為法律違憲,藉由不發佈法律方式來一票否決法律
先不管德國學說普遍認為總統只要形式審查權,因為德國基本法沒有寫死總統只有形式審查權,實務法院就是認為總統有形式審查權和實質審查權
臺灣的憲法把總統的不發佈法律權拔掉,可以因為體系解釋成憲法其實寫錯了,總統有不發表法律權嗎?當然不行,因為這個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
一樣的在臺灣的憲法沒有寫死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是副署義務,或是副署只能對抗總統前,你就不可以這樣解釋,不然是不是總統也可以解釋他有不發表法律權???
我才說「法律解釋再怎樣解釋都不可以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
你可以罵法律人是法匠,但是對法律人來講,法匠是讚美之辭
胡扯至極,我們要的民主政治,是總統或行政院長有一票否決權嗎?是讓法律的執行方面,總統或行政院長,有一票否決不認帳所有民意代表議決的法律的權力嗎?
總統或行政院長一票否決法律,不僅是違憲,而是違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違背人類團體運作的公平正義,那是更高於憲法之上的價值。
憲法這樣寫就是說行政院長形式上要簽名副署表示看過,總統形式上要做公佈的動作,然後照著民意機關立的法律執行。
寫憲法時沒有想過總統或行政院長敢這麼不要臉,一票否決法律。
民國36年公佈憲法假定總統或行政院長是道德和能力都足堪領導國家的精英,不會這麼犯賤不要臉不照法律案執行,所以立了這個形式程序,防君子不防小人,結果民國114年出了不照法律案執行的總統和行政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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