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卦
🌡️ 微溫
📰
快新聞/副署權只能制衡總統?東吳教授
▲ 13 推
▼ 0 噓
→ 42 回應
🔔 追這個瓜,別錯過後續
挑下面的關鍵字追蹤——只要 爆了、有後續 或 延燒,第一時間通知你
Ai評論
德國與臺灣有一個很重要的差異
如果你現在是在討論:
「臺灣總統能不能拒絕公布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那麼不能直接說:
德國總統可以 → 臺灣總統也可以。
因為兩國憲法的權力配置方式不同。
德國《基本法》第82條的文字是:
聯邦總統「簽署並公布依本基本法規定制定的法律」。
德國憲法學因此從「依基本法規定制定的法律」以及總統的憲法守護角色等規範體系,發展出總統的形式及實質審查。
而臺灣《憲法》第72條則規定: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這裡的「應於十日內公布之」,其拘束性文字其實比德國第82條更強。
因此,如果有人主張:
「德國總統可以拒絕公布,所以臺灣總統也可以。」
這個推論是不成立的
而且從二戰之後 這個情況只出現過七次
台灣是一年就七次
所以青鳥法學派
把德國極度例外的情況
當成是台灣理所當然的常態
而且還要賦給行政院這樣的權力
這心態太可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