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副署權只能制衡總統?東吳教授
我只能說外行人看憲政理論最後只能像半桶水一樣
以臺灣的憲法原形德國基本法來講
德國總統是可以因為認為法律違憲,藉由不發佈法律方式來一票否決法律
先不管德國學說普遍認為總統只要形式審查權,因為德國基本法沒有寫死總統只有形式審查權,實務法院就是認為總統有形式審查權和實質審查權
臺灣的憲法把總統的不發佈法律權拔掉,可以因為體系解釋成憲法其實寫錯了,總統有不發表法律權嗎?當然不行,因為這個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
真的外行人看憲法就跟半桶水一樣,
台灣是民主政治,主權在民。
總統至少還有選票選出來,
我們行政院長都說台灣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
那請問行政院長民意來自誰。
副署權不管從文義解釋、歷史解釋、到憲法體系性解釋,
副署在總統章節,都是限制總統的,跟民意機關一點關係都沒有,
更不要說台灣修憲後,一個沒有立法院授權的院長,
一個民意基礎都沒有的院長,
要擴權去制衡立法院,這在民主國家根本就不應該出現。
一樣的在臺灣的憲法沒有寫死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是副署義務,或是副署只能對抗總統前,你就不可以這樣解釋,不然是不是總統也可以解釋他有不發表法律權???
我才說「法律解釋再怎樣解釋都不可以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
你可以罵法律人是法匠,但是對法律人來講,法匠是讚美之辭
憲法沒有寫死?那是因為憲法立法當下沒人想到有人會這樣無恥,
一個憲法ABC大家都知道法理,居然有人可以這樣用。
大概就像民主國家要民意優先、法治國家要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一樣,
即使沒寫,大家都會遵循,然後有人跳出來說,因為憲法沒寫可以獨裁一樣。
更不要說憲法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這都寫死了,不公布要走第57條覆議,
增修條文也寫了,覆議後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所以我國憲法就是規定正確路徑就是提覆議,覆議不過就是「應」接受。
我們憲政國家,不依據憲法,然後整天說人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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